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戴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0號 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垣、張○○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玖萬零捌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