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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壹玖零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兵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李振寧律師

陳文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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