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文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陳文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綸堡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名文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1,760元(計算式:85,098元×12×10=10,211,7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9 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