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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14號

確認股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雯珊

原告
志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恆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被告
中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曜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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