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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
    王碧慧、陳春美、陳照升

  • 原告
    金榮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久仩電器有限公司法人台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陶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金榮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慧 原 告 久仩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美 原 告 台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照升 被 告 李陶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萬5,715元(即原告請求剔除被告受分配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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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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