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15號
- 原告
- 金榮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碧慧
- 原告
- 久仩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美
- 原告
- 台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照升
- 被告
- 李陶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萬5,715元(即原告請求剔除被告受分配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