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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龍彩珠寶精品即陳綜震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5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請求被告將張貼道歉聲明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8,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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