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2號
- 原告
- 龍彩珠寶精品即陳綜震
- 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5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請求被告將張貼道歉聲明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8,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