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整合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喆宇實業有限公司、謝宗安、成果投資有限公司、鄒文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9號 原 告 喆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安 原 告 成果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張筑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整合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萬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