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鼎生有限公司、謝詩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鼎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詩蕓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 趙昕妍律師 被 告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