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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3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雯珊

原告
鼎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詩蕓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芳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昕妍律師
被告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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