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傅輝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3,781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8,22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