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66號
- 原告
- 周士淵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杰防災有限公司、裕茂行有限公司、勁草影像國際有限公司、呂億鳳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93,140元(計算式:【2萬元+2萬元+3萬元+19,109.5元】×12月×10=10,693,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