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周士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66號 原 告 周士淵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杰防災有限公司、裕茂行有限公司、勁草影像國際有限公司、呂億鳳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93,140元(計算式:【2萬元+2萬元+3萬元+19,109.5元】×12月×10=1 0,693,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