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辰浤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楊立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辰浤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慶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瑜律師 陳建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姆提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返還房屋與請 求給付租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欠租,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且非同時存在,自無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尚非返還房屋之附帶請求,應與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合併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 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0號建物三至八樓、地下一樓及其土 地(下稱系爭房地)騰空遷讓交付原告,並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返還建物及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5500元。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55萬元,及自110年6月27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5萬元,並自110年4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萬5500元。三、被告應給付原告310萬元。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卷內亦無足供估算該房地交易價額之證據資料,是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俾計徵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實價登錄資料等,不得僅以房地課稅現值為依據),並加計聲明第二項請求之155萬元租金,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