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邰中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24號 原 告 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王渤渤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