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冠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54號 原 告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訴訟代理人 朱崇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思敏即糖菓娛樂傳媒工作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萬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3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