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5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方祥鴻林瑋桓王沛元

原告
廣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皓雲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吳庭芸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佳玹即大韓飾品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委任王啓任、吳庭芸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訴訟,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予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因兩造就同一事件曾經本院新店簡易庭以110年度店司調字第560號進行調解,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調解不成立,原告於同年10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3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得以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抵扣本件裁判費。是以,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