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55號
- 原告
- 廣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皓雲
- 訴訟代理人
- 王啓任律師
吳庭芸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佳玹即大韓飾品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委任王啓任、吳庭芸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訴訟,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予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因兩造就同一事件曾經本院新店簡易庭以110年度店司調字第560號進行調解,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調解不成立,原告於同年10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3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得以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抵扣本件裁判費。是以,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