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廣崴股份有限公司、鍾皓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55號 原 告 廣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皓雲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吳庭芸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佳玹即大韓飾品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委任王啓任、吳庭芸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訴訟,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予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950元。因兩造就同一事件曾經本院新店簡易庭 以110年度店司調字第560號進行調解,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調解不成立,原告於同年10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30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得以先前繳納 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抵扣本件裁判費。是以,原告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