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73號
- 原 告
- 藍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清 算 人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雯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0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雯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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