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賴杉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81號 原 告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竑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竑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 萬9,7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