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羅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羅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維鴻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略以: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9,250,000元整及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準此,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5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