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91號
- 原告
- 羅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維鴻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略以:
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9,250,000元整及自民國109年6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準此,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5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