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泰山、高魁志、李慶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09號 原 告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高魁志 被 告 李慶章 林秀芬 李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臺北市○○區○○段○○段000號、639號土地」及「臺北市○○區○○街00號 、99號及未保存登記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前經本院命提出系爭建物近一年內之市場交易價格相關資料以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雖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民事陳報㈡狀提出系爭建物之房 屋稅繳款書,然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尚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基準,卷內亦無其他資料足供本院核定系爭建物之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起15日內查報系爭建物價額或提出系爭建物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