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長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熊世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66號 原 告 長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世裕 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立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6,581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0,99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