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詹昀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47號 原 告 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昀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7萬4,446元〔計算式:美金56,07 0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10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 匯率28.08=新臺幣1,574,4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1,00 0,000元=新臺幣2,574,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5 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