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65號
- 原告
- 徐吳健英
- 原告
- 徐大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中麟律師
趙國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福財、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冠霆、花樣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265號
趙國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福財、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冠霆、花樣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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