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徐吳健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65號 原 告 徐吳健英 徐大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趙國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福財、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冠霆、花樣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