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6號
- 原告
- 巴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尚達(DANIEL JEAN DALBAN)
- 訴訟代理人
- 方雍仁律師
沈 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CLOUDNIFIER CORPORATION LIMITED(雲端創建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港幣23,442元,折合新臺幣85,001元(以110年11月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港幣折算新臺幣3.626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7,700元。原告兩項聲明間無先備位或選擇關係,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計有2,072,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