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巴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鄧尚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6號 原 告 巴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尚達(DANIEL JEAN DALBAN)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沈 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CLOUDNIFIER CORPORATION LIMITED(雲端創建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港幣23,442元,折合新臺幣85,001元(以110年11月2 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港幣折算新臺幣3.626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987,700元。原告兩項聲明間無先備位或選擇關係,其訴 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計有2,072,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