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戴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82號 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喬荃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9,8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