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15號
- 原告
- 樂利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凱文
- 訴訟代理人
- 葉偉立律師
- 被告
- 薩摩亞商確守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朝成
- 設000B, 0/F, Tower 0,Harbour Centre, 0Hok Cheng Street, Hung Hom,
- 設0nd Floor, Building B, SNPF Plaza, Savalalo, Apia, Samo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57,545.7元及違約金,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11月10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04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4萬0,869元(計算式:657,545.7×28.045=18,440,86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