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王筱卿、大金防火科技有限公司、簡廷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被 告 大金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花蓮潔西艾美酒店新建工程-鐵捲門安裝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內之全部鐵捲門安裝完成,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兩造約定系爭契約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 有系爭契約影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