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2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被告
大金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花蓮潔西艾美酒店新建工程-鐵捲門安裝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內之全部鐵捲門安裝完成,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兩造約定系爭契約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有系爭契約影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