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宏力、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王希正、簡佑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52號 原 告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被 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希正 被 告 簡佑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