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許純芳
- 當事人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59號 原 告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原 告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瑱 原 告 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原告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0,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30元。(二)原告東南亞國際人 力資源有限公司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51萬2,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64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5,148元。(三)原告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4萬7,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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