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魏琮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64號 原 告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1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蕭欣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