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曾琬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68號 原 告 曾琬筑 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股東及法定清算人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部分,其訴訟標的為董事之委任關係,其內容涉及公司決策及營運事務之參與資格有無,自亦涉及公司財產利益之保全及主張等,故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部分,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500萬元(即原告在被告公司登記之出資額)。至於確認法定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之部分,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權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將亦有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與上開 2項訴訟標的合併計算。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65萬元(即:165萬+500萬=665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