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譽太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施至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譽太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至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曉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