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謝怡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82號 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 張晁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