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世嫺即宥任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張世嫺即宥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遠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2,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