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暐竣(原名:王逢榮)、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97號 原 告 王暐竣(原名:王逢榮) 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 明定。 二、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於民國86年10月28日設定之質權暨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股票背書返還予原告。核屬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且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乃本於其所有人之所有權,請求確認系爭股票並無設定質權,同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股票,因認各項請求間互為競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高認定之。查,上開第㈠項聲明,原告係以系爭股票之質權為確認之訴訟標的,揆諸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本應以其所擔保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1,850萬元為準,惟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大農畜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系爭股票即該質權供擔保之物之價額,依立大農畜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以每股金額為10元計算,總計金額為1,862,400元【計算式:(186張×1,000股×10元)+(240股×10元)=1,862,400元】,乃低於前述所 擔保之債權額,故本項聲明應以1,862,400元為訴訟標的價 額;而第㈡項聲明,係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股票,故亦應以系爭股票之價值即每股票面金額為計算基準,是本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2,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擇 高核定為1,86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東戶名 現股號碼 張數 股數 1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逢榮即王暐竣 93-ND-0000000至0000000 186 186000 2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彭水治760股及王逢榮即王暐竣240股 93-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