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0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永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悅韜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黃沛頌律師

林宇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私立福成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臺北市私立福喜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主張被告占用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地下層(如原證7)、頂樓(如原證13)及頂樓樓梯間(如原證14)之面積分別為何?

二、拆除系爭建物1樓門口及共同走廊上方如原證10所示之監視器之費用約為若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