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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1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詠惠

原告
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鴻
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律師

林森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 萬1,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9,0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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