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騰竣建設有限公司、黃凱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33號 原 告 騰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煌 訴訟代理人 游光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嘉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