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精準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吳致宏、林秉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精準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致宏 被 告 林秉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秉程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6,5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6,5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二請求裁定命被告不得為亞太國際地產 之訴訟代理人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沈世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