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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

劉思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1,36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萬6,0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8.06折算新臺幣為157萬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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