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宇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47號 原 告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 劉思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1,36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萬6,0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8.06折算新臺幣為157萬1,3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