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森淼資訊有限公司、陳品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02號 原 告 森淼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