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深圳市楷嚴之都電子有限公司、楊曉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06號 原 告 深圳市楷嚴之都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麗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鍾璨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宇電子(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博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羅慈寶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外,下同)10,172,160元(即依原告起訴日民國110年12月3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為1比4.415換算,計算式:人民幣2,304,000元×4.415=10,172,16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