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24號
- 原告
-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鴻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羽即鴻順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雖載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6萬2,367元及其利息,惟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之依據」均記載請求金額為567萬9,17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從確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行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