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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羽即鴻順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雖載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6萬2,367元及其利息,惟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之依據」均記載請求金額為567萬9,17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從確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行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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