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世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24號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羽即鴻順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雖載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6萬2,367元及其利息,惟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之依據」均記載請求金額為567萬9,17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從確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 ,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行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