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胡廖玉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30號 原 告 胡廖玉英 訴訟代理人 古健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榮臻及尚鶴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937,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