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53號
- 原告
- 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沛羽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琦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8萬4,87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8,72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8,22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553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琦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8萬4,87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8,72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8,22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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