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售銷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運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79號 原 告 陳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策馬天下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給付銷售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委任陳貽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請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