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79號
- 原告
- 陳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策馬天下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給付銷售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委任陳貽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請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