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嶧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89號 原 告 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嶧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5,4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