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99號
- 原告
- 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笙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15,0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