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07號
- 原告
- 上海龍迪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潤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洲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洲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萬4,420元(計算式:
美金57,168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12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
現金賣出匯率28.065=新臺幣1,604,4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又查被告公司已變更組織,並請具狀更正被告之
公司名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