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上海龍迪商貿有限公司、蔣潤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07號 原 告 上海龍迪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潤華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洲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洲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萬4,420元(計算式:美金57,168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12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8.065=新臺幣1,604,4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又查被告公司已變更組織,並請具狀更正被告之公司名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