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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0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上海龍迪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潤華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洲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洲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萬4,420元(計算式:

美金57,168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12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

現金賣出匯率28.065=新臺幣1,604,4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又查被告公司已變更組織,並請具狀更正被告之

公司名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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