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鋒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楊信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25號 原 告 鋒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8,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