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吳淑蓉、蔡政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26號 原 告 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蓉 原 告 蔡政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1,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