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黃瑞姸
- 原告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34號 原 告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寅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4,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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